讨论 AI 绘画独创性标准,分析案例。
本文仅围绕'文生图'模式进行讨论,以期探究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独创性判断标准。
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在图片生成领域的普及与利用,一般公众的创作成本普遍降低,不再需要经过长期的学习与训练,仅在弹指之间即可创作出堪比大师的精美画作。然而,人工智能创作的便利,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可版权性、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侵权责任等问题的思考与讨论。仅以创作形式来看,目前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存在'文生图'和'图生图'两种形式。
其中,'文生图'模式吸引学者及实务界讨论较多,近期较为火热的'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伴心'案、'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也均围绕这一创作形式展开。故,本文仅围绕'文生图'模式进行讨论,以期探究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独创性判断标准。
案情回放
围绕'文生图'模式下的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能否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争议。其中,'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伴心'案中,法院支持了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作者关于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张,并支持其诉讼请求;'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法官则认定相应作品独创性较低,不足以享有著作权保护,进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 0491 民初 11279 号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春风送来了温柔'案
原告李 XX 使用 Stable Diffusion 模型,通过设计提示词、设置参数并经过多回合筛选,生成了涉案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后发现被被告刘 XX 未经许可在其百家号文章中作为配图使用,并截去了原告的署名水印。法院经审理,核心裁判观点如下:首先,AI 生成图片可构成作品:涉案图片体现了原告在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和最终选定过程中的智力投入与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其次,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AI 模型本身及其设计者均不能成为作者。直接进行智力投入并操控生成过程的原告是作者,享有著作权。同时,使用时应显著标注为 AI 生成;最后,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图片并去除署名水印,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在百家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500 元。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4)苏 0581 民初 6697 号著作权侵权纠纷——'伴心'案
原告林某使用 Midjourney 和 Photoshop 软件,通过多次修改提示词、迭代生成并人工调整,创作了以都市夜景中半颗爱心与水影构成完整爱心为核心元素的平面美术作品《伴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商业宣传中使用了与《伴心》图高度相似的图片,且未署名。法院认定《伴心》图在场景、光影、构图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选择与安排,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相似图片,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 万元,但驳回了原告关于立体装置构成复制的主张,认为著作权保护仅限于平面表达。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4)苏 0582 民初 9015 号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
原告丰某使用 Midjourney 等 AI 工具生成蝴蝶造型椅子图片并发布于网络。被告在寻求合作未果后,参考原告公开的提示词,利用 AI 生成类似图片并生产、销售实体椅子。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创作过程的原始记录,无法证明其对 AI 生成结果进行了充分的个性化选择和实质性贡献,故涉案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被告虽接触过原告图片,但被诉图片和产品在具体表达上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可版权性
以 Stable Diffusion 和 Midjourney 为代表的绘画系统,极大地提升了图片作者的工作效率,但是给现有司法实践带来了直接的问题——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是否应当认定为作品?什么样的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能够认定为作品?
以王迁老师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无法通过输入提示词和参数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构成该内容的表达要素源于人工智能自身的算法和所受素材训练'。'幻之翼透明艺术椅'案中,法官也指出'原告自认由于 Midjourney 软件生成图片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其已经无法再现与案涉图片完全相同内容的生成过程……难以体现其从最初构思到最终选定的整个过程进行了独创性的智力投入,故案涉图片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作品'。在这一观点下,人工智能技术类似于不可控制的科技'黑箱',由于人类作者无法预测最终生成作品,最终生成结果主要基于人工智能算法和训练素材,所以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
然而,'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伴心'案中,法院采取更为包容的视角对待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这一新兴客体。'伴心'案中,法官指出'案涉《伴心》图以城市、水面、建筑、爱心及水中倒影为主要元素,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春风送来了温柔'案中,法官则从提示词输入和参数调整两个角度出发,认定原告不仅通过提示词的设计实现了对画面布局的选择和安排,而且通过不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等操作,加入了个人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
本文认为,现有法律制度足以容纳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这一客体,无需将其排除在著作法体系之外。根据《著作权法》立法精神,赋予权利人以一段时间范围内的排他权利,有利于保障其获得相应收益,进而激励其进一步进行创作。使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作者,并未突破这一逻辑,反而提升创作速度和质量,能够以更为便利的方式呈现其心中所想,使其胸中之竹跃然于纸上。从社会福利角度来看,这也是有利于促进作品产生和著作权进一步扩散的。




